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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規定:「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 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,停止領受月 退休金權利,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:……二、再任下列職 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:……(三)由 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、非營業基金轉投資,且其轉投資 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。 ……。」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0條規定:「本條例第77條第 1項第2款所定政府捐助(贈)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 業、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,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 事、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,比照銓敘部認定退休公務 人員再任範圍辦理。」

二、復查銓敘部114年8月7日部退五字第1145845006號函略以, 財政部再轉投資事業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,追溯自民國102年9月16日起,自政府捐助(贈)之財團法人或政府 暨所屬營業、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中解除列管。 準此,上開解除列管期間,退休教職員如有因再任臺億建 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致停發其退休給與情形者,各支給 (發放)機關應依規定恢復其權利並補發退休給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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